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9〕3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适应检验检疫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进一步规范签证工作,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通关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一般包括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收费、拟制与审签证稿、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
签证流程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一般由检务部门负责和集中办理,收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制与审签证稿由施检部门负责。
第四条 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签发的电子证单及其签证信息与纸质证单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等效。
第二章 受理报检和审单
第五条 受理报检人员应当按照“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核查报检人的报检资格,并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第六条 受理入境流向货物检验申请时,须凭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报检;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调用电子转单信息的,可按一般报检流程受理,但需在报检的“特殊要求”栏内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号。
第七条 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