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CNAS-RL04:2009)的通知
(认可委(秘)(2009) 21号)
各有关实验室和检查机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对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受理工作要求的清晰明确,结合具体认可受理工作实践,对原《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CNAS-RL04:2006)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换版修订工作,并于2009年3月1日发布实施《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CNAS-RL04:2009),请相关实验室和检查机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