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债务转贷收入-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债务收入或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实际支出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缴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上缴代收的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
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缴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债务还本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五条 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上缴代收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国库存款”。
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国库存款”。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借记“债务还本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