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需要,我部研究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需要,规范和加强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财库[2009]15号)和《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
第三条 在现行《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收入类科目“408债务收入”、“409债务转贷收入”;支出类科目“508债务还本支出”、“509债务转贷支出”。
第四条 “408债务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到的发行收入等。
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