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3.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2-8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