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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8 学分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 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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