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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食盐运输准运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食盐运输准运问题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商务局、商务厅、粮食局、供销社)、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铁路局:

  近期,部分省市盐务局依据《关于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的通知》(盐管办〔1996〕082号)的规定,提出增加食盐铁路发站的申请。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方便运输、简化程序,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食盐运输管理事宜明确如下:

  一、取消对食盐铁路发站及水路起运港的限定。原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联合下发的《关于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的通知》(盐管办〔1996〕08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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