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页说明
第一栏:应填写中国出口商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应填写新加坡收货人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三栏:应填写运输方式、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及卸货口岸。
第四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
第五栏:应填写项目号码。
第六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码。
第七栏: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描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时识别。商品描述应与发票所述及《协调制度》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 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斜杠结束号)。
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第八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第八栏中标明
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
标准
| 填入第八栏
|
(1)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 则规定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产品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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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区域价值成分≥40%的产品
| “R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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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
| “PSR”
|
第九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惯例填写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数量等,以准确反映其数量。FOB 价格应在此栏中注明。
第十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及开发票的日期。
第十一栏:本栏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二栏:本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附件4: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第五章 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节选)
第二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
一、为在另一方获得优惠关税待遇,应当由出口缔约方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
二、各方应当将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授权机构的名称、地址通知另一方海关,并提供签证机构所使用的印章样本。上述名称、地址或印章的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