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证书应当用英文填制并正确署名和盖章,可涵括同一批货物的一项或多项商品。一份原产地证书适用于进入一方境内的一批进口货物,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签发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
八、如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
九、证书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十、证书第九栏需填写FOB价格。
十一、证书第12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十二、其他填制要求按照
《协定》项下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广泛向企业宣传自贸区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至新加坡的产品享受
《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
总局已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签证机构名称、地址和签证印模向新加坡海关备案。各局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总局通关司备案。
附件: 1.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译本节选)
2.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电子版)
3.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中译本节选)
4.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其填制说明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
第十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通过有序畜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
(二)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检查无法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