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代表联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同级党委安排,向代表通报党内重要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组织协调代表培训、调查研究、参加会议和民主评议等活动;
(二)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收集、呈报、转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办理结果;
(三)接收、呈报、转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及其办理结果;
(四)掌握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单位的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有关事项;
(五)落实上级单位代表联络办公室赋予的任务,指导下级单位代表联络办公室的工作;
(六)根据同级党委安排,完成联络服务代表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代表联络办公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经费列本级政治工作费分项预算。
第二十条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应当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代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