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了解同级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委就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应当向所在单位党委或者基层党组织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担任团以上领导职务的代表可以结合述职述廉,其他代表可以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退出联名提案,退出后联名代表人数不足10人的,该提案无效。
半数以上提出提案的代表要求撤回提案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以撤回提案。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单位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单位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党委递交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建立联系点、公布联系方式等办法,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全会等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