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意见
针对本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二)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突出质量问题和历次抽查反映出的共性质量问题,如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灯具的关键零部件防触电保护不合格、木制家具的甲醛释放量超标、涂料的有害物质限量、车用汽油的抗爆性指标不合格、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的防腐蚀功能不合格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日常监督。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将抽查不合格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完善监督检查模式方法,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增加抽检批次。二是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提高守法意识,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附件:
2008年第四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分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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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产品实物质量 │
│ 序号 │ 所在地 │ 抽查企业数(家) │ 抽查产品数(种) │ │
│ │ │ │ │ 抽样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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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市 │ 175 │ 191 │ 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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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天津市 │ 145 │ 158 │ 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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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河北省 │ 285 │ 322 │ 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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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山西省 │ 76 │ 77 │ 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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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内蒙古自治区 │ 29 │ 31 │ 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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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辽宁省 │ 146 │ 157 │ 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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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吉林省 │ 96 │ 98 │ 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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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黑龙江省 │ 78 │ 81 │ 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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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上海市 │ 403 │ 443 │ 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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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江苏省 │ 455 │ 483 │ 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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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浙江省 │ 555 │ 590 │ 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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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安徽省 │ 181 │ 188 │ 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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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福建省 │ 201 │ 220 │ 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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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江西省 │ 89 │ 92 │ 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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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山东省 │ 419 │ 449 │ 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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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河南省 │ 117 │ 121 │ 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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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湖北省 │ 125 │ 134 │ 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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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湖南省 │ 146 │ 156 │ 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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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广东省 │ 609 │ 662 │ 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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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46 │ 49 │ 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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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海南省 │ 1 │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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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重庆市 │ 68 │ 76 │ 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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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四川省 │ 161 │ 174 │ 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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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贵州省 │ 43 │ 45 │ 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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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云南省 │ 20 │ 23 │ 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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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陕西省 │ 107 │ 109 │ 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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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甘肃省 │ 32 │ 32 │ 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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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青海省 │ 46 │ 47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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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6 │ 27 │ 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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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88 │ 100 │ 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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