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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公安部等关于做好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
关于做好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工商局、林业厅(局),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民政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农业局,各铁路局:

  2009年清明节是被列入国家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二个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服务保障、交通疏导、消防安全、新闻宣传等工作依然繁重。各地要在认真总结2008年清明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围绕“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的主题,做好2009年清明节期间相关工作,确保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

  一、统筹协调,建立平安清明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精神,切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加强领导,工作上狠抓落实。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可以提请政府成立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协调指挥机构,加大对群众祭扫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力度,确保部门联手、反应快速和群众祭扫安全。各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在清明节群众祭扫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主动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和清明节祭扫活动特点,制定服务保障、交通疏导、消防安全等工作方案,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建立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共同组织和引导好群众开展祭扫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殡葬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对殡葬服务场所各项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消除祭扫场所安全隐患,指导各殡葬服务单位制定清明期间群众祭扫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安排祭扫活动路线,控制祭扫群众聚集规模,积极疏导交通和人流,避免发生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各殡葬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特别是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为群众提供便捷、温馨、周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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