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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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