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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9〕80号)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卫函〔2008〕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地域名称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地域名称所包含的区域范围。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的地域名。医疗机构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原则上只核准一个地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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