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公安局: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决定,表彰1000名全国优秀农民工。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的精神,决定准予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表彰的1000名全国优秀农民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就业地。落户的具体手续,由各地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