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见
(人社部发[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同发[2008] 2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宁夏回族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在推进西部大开发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宁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积极进展。当前是宁夏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的关键时期,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就业总量供大于求,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劳动权益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基金支撑能力相对薄弱;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人才严重缺乏;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矛盾突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鼓励和支持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新的起点上,抓住机遇,克服困难,解放思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推进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继续扩大就业规模和优化就业结构。支持宁夏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努力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大力发展旅游业等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更好发展,更多吸纳就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的各项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培育创业服务队伍,在2-3个城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
(二)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支持宁夏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其他困难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进一步加大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对宁夏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总量和扶持范围,完善小额担保信用体系,推动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