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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人选及经费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人选及经费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8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人事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卫生部、气象局人事部门:
  根据《关于继续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各试点单位推荐的高层次留学人才资助人选,已按照程序由专家评审组严格评审,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现将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人选名单及经费划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的资助人选条件,经专家评审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共确定2008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人选10名 (名单附后)。
  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一次性提供资助金30万元,各申报地区、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比例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并在一个月内将两部分经费捆绑后一起拨付给引进人才单位,由单位及时拨付给获资助的高层次留学人才。
  三、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金用于对所引进的人才的支持,由受资助本人在规定的范围按照预算自主使用。资助金除主要用于其回国开展高水平学术技术研究活动外,少部分(暂定为捆绑后经费的20%)可用于本人住房补助、医疗保险,家属仍在国外的,还可用于其出国或配偶子女回国(来华)探亲国际旅费补助。使用资助金开展的项目应在3年内完成,并通过专家考核评估。
  四、有关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制定并完善有效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对资助金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人事部门反映。要及时编写资助金执行情况报告,并在每年年终以及资助项目结束后,将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情况报送所在地区(部门)人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人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受资助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服务。要加强对资助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由于资助金使用不当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助金发挥最大的人才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要及时了解受资助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努力营造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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