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加强井工矿山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管理。矿山企业对长期停产或废弃的巷道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封闭,并切实加强作业场所的气体监测。同时,要完善通风系统,加强局部通风的通风管理,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加强爆破作业管理,爆破后及时进行通风,作业人员要在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至安全浓度后再进入爆破作业现场。
三、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度。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进入有可能发生窒息、中毒事故的封闭和半封闭的容器或管道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事先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安全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并要加强现场监护,随时检测气体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四、加强对外包、转包工程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业主)要落实责任,强化对外包、转包工程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尤其要严格落实基层单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现场的安全监管,防止因外包、转包等因素导致安全监管缺失,酿成生产安全事故。
五、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和救援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危险源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危险因素,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有序、有力、有效、科学、安全施救。
六、要加大安全生产和应急投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大投入,为相关从业人员配备防护装备,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为专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先进的救援装备,以提高防护和施救能力及效果。同时,要加强对防护装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装备完好有效。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此通报转发辖区内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各单位吸取上述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防范由于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