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明确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目标、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组织实施办法。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宣传提纲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近日下发了《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 119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对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背景
我国大学生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建立的公费医疗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办学体制改革步伐加快,高校扩大招生,民办高校增多,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公费医疗范围窄,民办高校学生不能享受,也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二是公办高校学生公费医疗多是按高校扩招前的 1997年学生人数拨款,多数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经费不足。三是公费医疗拨款由学校包干管理,缺乏互助共济机制,大学生主要限定在本校医疗机构就诊,难以享受社会的医疗服务资源。针对这些矛盾,有的高校组织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有的采取由学生和学校分担费用的办法,这些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但没有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大学生因重病、大病无力医治的现象时见报端,社会反响强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
1998年,国家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原实行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当时改革范围仅限于有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因此没有涉及大学生公费医疗改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