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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关于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附表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监测结果汇总

企业名称(1)

 

监测时间

 

监测单位(15)

 

污染物监测结果

废水污染物

监测项目

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级别(16)

标准限值(17)

监测值

达标评价(17)

总铬

 

 

 

 

 

pH

 

 

 

 

 

硫化物

 

 

 

 

 

COD

 

 

 

 

 

BOD5

 

 

 

 

 

悬浮物

 

 

 

 

 

 

 

 

 

 

 

 

 

 

 

 

 

废水量

 

 

 

 

 

废气污染物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黑度

 

 

 

 

 

硫化氢

 

 

 

 

 

 

 

 

 

 

臭气浓度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
  (2)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3)企业所使用原料皮折成牛皮标张填写。
  (4)企业建成时间和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5)根据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相关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二类或三类。
  (6)废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排入市政管网。
  (7)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8)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国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
  (9)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10)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情况。
  (11)危险废物不自行处置的,填写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名称及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
  (12)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因子监测超标,该企业环保考核不合格。超标监测项目应注明项目名称和超标倍数。
  (1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放总量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该企业环境考核不合格
  (14)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签署环境保护考核合格的审批意见。
  (15)填写监测单位名称。监测单位应是地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中应不少于“附表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汇总”中要求的内容。
  (16)执行标准级别和标准限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依据相应的执行标准确定。
  (17)低于(等于)对应标准限值为“达标”,大于对应标准限值为“超标”。

  附件3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从事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生皮加工贸易企业”)。
  二、环境保护考核条件及考核规则
  (一)考核条件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企业制革生产装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需要淘汰的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以及需要限制的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3、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4、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5、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7、固体废物(包括污水治理产生的污泥)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二)考核规则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上述七项条件,省级环保部门方可出具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三、各单项条件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规则
  (一)、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1、考核指标
  (1)由具有环境影响资质的单位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经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3)工程竣工经验收监测排放达标,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2、证明材料
  (1)工程(包括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复印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
  (3)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审核意见(复印件)。
  3、考核规则
  证明材料齐全,4项考核指标均合格者为合格。
  (二)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需要淘汰或限制的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
  1、考核指标
  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上。
  2、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企业生产运营统计报表或其他能够证明生产能力的材料。
  3、考核规则
  证明材料齐全;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上者,为合格。
  (三)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考核指标
  (1)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2)排污口达到国家或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
  (3)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5)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2、证明材料
  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结论。
  3、考核规则
  5项考核指标均合格者为合格。
  (四)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考核指标
  (1)执行标准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生皮加工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则执行相应的行业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禁止污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废水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一类海域,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一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的海域。
  排入设置(二级或二级以上生化处理工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二类海域以及排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的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地表水Ⅳ、Ⅴ类水域,《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的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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