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我部已转发(农办经[2008]20号)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六)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七)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国税函[1999]162号)。
二、渔业配套设施优惠政策
(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二)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三)农业产品减税: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94)财税字第4号、[1995]52号)
(四)农业生产用地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6条)
(五)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六)农业用荒地免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生产的,免征契税。(1997年,国务院令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
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