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变更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35号)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上重核发〔2008〕第15号)收悉。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扩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现批准你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8号)变更为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同时增加附件所列核安全机械设备,证书号及有效期不变。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扩证)
二○○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扩证)
设备类别
| 设备品种
| 核安全级别
| 制 造 能 力 特 征 参 数
| 典型设备名称
| 主要关键工艺
|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 备注
|
材料类别
| 重量(t)
| 规格尺寸(最大外径,mm)
|
锻件
| 容器类锻件
| 1、2、3级
| 不锈钢
| ≤100
| 5000
| 一次侧安全端锻件、热交换器不锈钢锻件等
| 冶炼、锻造、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验
|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确认的施工图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和质量证明文件。
| 外协项目:落锤试验
|
碳钢、合金钢
| ≤400
| 7500
| 反应堆压力容器锻件、蒸发器锻件、稳压器锻件等
|
支承类锻件
| 不锈钢
| ≤200
| 7500
| 堆内构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