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3号)
为提高内地和香港(以下简称两地)跨境支付清算效率,密切两地经济金融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利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立两地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以下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是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通过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及其在香港的代理行(或分支机构,下同)连接香港即时全额结算系统或香港代理行网络,内地银行和香港银行可分别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和香港支付系统(或香港代理行网络)发起和接收多种货币跨境支付业务的支付清算安排。
二、自2009年3月16日起,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开通美元、欧元、港币和英镑4个币种的支付业务。
三、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的业务范围为符合国家外汇法规制度规定可以相关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项目。
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进行两地跨境外币收付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的规定。
四、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将美元、港币、欧元汇往香港银行的支付路径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下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内地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其行内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代理行。
(三)香港代理行通过香港即时全额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收款银行。
香港银行将美元、港币、欧元汇往内地银行的路径正好相反。
五、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将英镑汇往香港银行的支付路径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内地英镑代理结算银行。
(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香港代理行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收款银行。
香港银行将英镑汇往内地银行的路径正好相反。
六、为方便内地银行办理业务,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公布其香港代理行名单以及可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汇款的香港收款银行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