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控制界线有关成果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各级调查控制界线的确定以及控制面积的量算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利用我办下发的国界线、省级土地调查控制界线和沿海调查控制界线,依据县级行政勘界成果以及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资料,确定县级土地调查控制界线,并量算控制面积。同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确保控制界线位置准确,面积正确。
二、下发的国界线、大陆和岛屿零米线以及控制面积数据,不得擅自改动。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将问题所涉及图幅数据(线层、面层)、相应影像、调整内容及说明等材料一并报我办,经核实同意调整后,由我办重新下发该界线及控制面积。
下发的省级界线确需调整的,相邻省份应自行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共同将调整后界线及所涉及的图幅数据(线层、面层)和调整说明一并报我办,经核实确认,同意调整的,由我办重新下发该界线及控制面积;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允许单方调整。
对于下发岛屿数据中遗漏的岛屿,可依据调查底图和有关资料自行补充调查,并将增补的岛屿报我办备案;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岛屿或没有相关资料的,应将遗漏岛屿名称和位置报我办,经核实处理后下发该遗漏岛屿数据。
下发的大陆和岛屿海岸线(高潮线)仅作为沿海滩涂调查的参考,各地可根据实地现状确定。
三、请各省级土地调查办按照要求,组织整理有关材料,并于3月30日前,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将县级土地调查控制界线等数据和资料报送我办。报送成果包括:依据行政界线制作的各县(市)《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矢量数据成果(SHP或VCT格式)、各县(市)级单位的县(市)级控制面积汇总表(需加盖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