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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2006修订)


  7.3.1 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一项外观设计产品或者成套产品具有单一用途的,给出一个分类号。

  7.3.2 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一项外观设计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时,审查员可以给出与其用途相应的多个分类号(一般为两个)。以该产品的主要用途所确定的分类号为主分类号,以次要用途确定的分类号为副分类号。一般来说,以体现在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较大部分的用途为主要用途,以体现在产品外观的次要部分或较小部分的用途为次要用途。例如,对于带收音机的闹钟,如果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较大部分的用途为闹钟,产品外观的次要部分或较小部分用途为收音机,则其主分类号为10-01、副分类号为14-01。

  7.3.3 分类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未写明产品的所属类别,并且没有在简要说明中写明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的,或者简要说明中所记载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不确切的,审查员可以发出分类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该产品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作出说明。必要时,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该产品的使用状态参考图。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分类补正通知书后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或答复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依据申请文件给出分类号。

第四章 专利分类

  1.引 言
 
 专利局采用国际专利分类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最新版的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有疑义时以相同版的英文或法文版本为准。
  分类的目的是:
  (1) 建立有利于检索的专利申请文档;
  (2) 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配给相应的审查部门;
  (3) 按照分类号编排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地向公众公布或者公告。
  本章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类。外观设计的分类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7节的规定。

  2.分类的内容
 
 对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进行分类,应当给出完整的、能代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并尽可能对附加信息进行分类;将最能充分代表  发明信息的分类号排在第一位。
  发明信息是专利申请的全部文本(例如: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代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专利申请中明确披露的所有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
  附加信息本身不代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是对检索可能是有用的信息,其中包括引得码所表示的技术信息。附加信息是对发明信息的补充。例如:组合物或混合物的成分,或者是方法、结构的要素或组成部分,或者是已经分类的技术主题的用途或应用方面的特征。

  3.技术主题

 
 3.1 技术主题的类别
  发明创造的技术主题可以是方法、产品、设备或材料,其中包括这些技术主题的使用或应用方式。应当以最宽泛的含义来理解这些技术主题的范围。
  (1)方法。例如:聚合、发酵、分离、成形、输送、纺织品的处理、能量的传递和转换、建筑、食品的制备、试验、设备的操作及其运行、信息的处理和传输的方法。
  (2) 产品。例如:化合物、组合物、织物、制造的物品。
  (3)设备。例如:化学或物理工艺设备、各种工具、各种器具、各种机器、各种执行操作的装置。
  (4)材料。例如:组成混合物的各种组分。
  材料包括各种物质、中间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产品的组合物。材料的例子如下:
  【例1】
  混凝土。组成材料是水泥、沙石、水。
  【例2】
  用于制造家具的胶合板。由基本上是厚度均匀的、或多或少连续接触并结合在一起的多个层构成的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一个设备,由于它是通过一种方法制造的,可以看作是一件产品。术语“设备”是与某种预期用途或目的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用于产生气体的设备、用于切割的设备。但术语“产品”只用来表示某一方法的结果,而不管该产品的功能如何,例如:某化学方法或制造方法的最终产品。材料本身就可以构成产品。

  3.2 技术主题的确定
  要根据专利申请的全部文本(例如: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确定技术主题。在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技术主题的同时,还要根据说明书、附图确定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

  3.2.1 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技术主题的几种情况
  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技术主题时,应当完整地理解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例如:以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技术主题时,应当将其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结合起来确定。
  此外,还应当结合说明书、附图的内容来正确理解或澄清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构成其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1)一般以独立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为主,将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看作是对前序部分的限定。
  【例1】
  用于墙或屋顶的建筑板,其特征是该板由片材制成,该片材为矩形并由四个部分组成,各部分的表面形状为双曲抛物面……
  技术主题为:以形状为特征的片状的用于墙或屋顶的建筑板。
  【例2】
  一种具有改进的倾点特征的原油组合物,其特征是包括含蜡原油和有效量的倾点下降添加剂,该添加剂是由乙烯与丙烯腈的共聚物和三元共聚物组成的。
  技术主题为:以含乙烯与丙烯腈的共聚物和三元共聚物组成的添加剂为特征的原油组合物。
  【例3】
  一种棉织机减震器,其特征是在钢板上粘有粘弹材料,两者结合成一体。
  技术主题为:以钢板上粘有粘弹材料并且两者结合成一体为特征的棉织机减震器。
  【例4】
  一种扬声器,在筒状壳体的一端压接压电陶瓷片,另一端为扬声器口,在压电陶瓷片上有两个金属接点,其特征是在壳体外部安装一层振动壳,该振动壳与壳体上扬声器口的边缘相接,两层壳之间存在间隙,组成双壳体。
  技术主题为:以双壳体为特征的采用压电陶瓷片的扬声器。
  【例5】
  一种活性染料化合物,其特征是利用一种酶进行合成……
  技术主题为:利用酶合成的一种活性染料化合物。
  (2)当独立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所描述的对象在分类表中没有确切的分类位置时,以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为主,将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看作是对特征部分的限定。
  【例1】
  一种开关,包括一个外壳、设置在外壳盖中的控制装置、电线通道及开闭触点,其特征是在具有开口的外壳盖的开口下设有一个由透明材料制成的光导板以及一个指示开关位置的辉光灯泡。
  技术主题为:开关的指示开关位置的装置。
  【例2】
  一种计时钟,包括外壳和机芯,其特征是该外壳用陶瓷材料制成,外壳的外形为……
  技术主题为:一种计时钟的用陶瓷材料制成的外壳,……

  3.2.2 根据权利要求书无法确定技术主题的情况
  当根据权利要求书无法确定技术主题时,应当根据其说明书中记载的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或者实施例来确定。

  3.2.3 根据说明书、附图确定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
  如果说明书、附图中记载了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内容,即使该内容未被要求专利保护,也应当确定其技术主题。

  4.分类方法
 
 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首先确定其技术主题所涉及的发明信息和附加信息,然后给出对应于发明信息和附加信息的分类号。

  4.1 整体分类
  应当尽可能地将技术主题作为一个整体来分类,而不是对其各个组成部分分别进行分类。
  但如果技术主题的某组成部分的本身代表了对现有技术的贡献,那么该组成部分构成发明信息,也应当对其进行分类。例如:将一个较大系统作为整体进行分类时,若其部件或零件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则应当对这个系统以及这些部件或零件分别进行分类。
  【例1】
  由中间梁、弹性密封件、横托梁、支撑弹簧、横托梁密封箱等组成的转臂自控式桥梁伸缩缝装置,其特征是每根横托梁……
  按桥梁伸缩缝装置的整体分类,分入E01D 19/06。
  如果横托梁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还应将横托梁分入 E04C 3/02 。

  【例2】
  固体垃圾的处理系统,由输入装置及分拣、粉碎、金属回收、塑料回收和肥料制造等设备组成。
  按固体垃圾的处理系统整体分类,分入B09B 3/00。
  如果粉碎设备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还应将粉碎设备分入B02C 21/00 。

  4.2 功能分类或应用分类的确定

  4.2.1 功能分类
  若技术主题在于某物的本质属性或功能,且不受某一特定应用领域的限制,则将该技术主题按功能分类。
  如果技术主题涉及某种特定的应用,但没有明确披露或完全确定,若分类表中有功能分类位置,则按功能分类;若宽泛地提到了若干种应用,则也按功能分类。
  【例1】
  特征在于结构或功能方面的各种阀,其结构或功能不取决于流过的特定流体(例如油)的性质或包括该阀的任何设备,按功能分类,分入F16K。
  【例2】
  特征在于其化学结构的有机化合物的技术主题,按功能分类,分入C07。
  【例3】
  装有绕活动轴转动的圆盘切刀的切割机械,按功能分类,分入B26D 1/157。

  4.2.2 应用分类
  若技术主题属于下列情况,则将该技术主题按应用分类。
  (1)技术主题涉及“专门适用于”某特定用途或目的的物。
  【例如】
  专门适用于嵌入人体心脏中的机械阀,按应用分类,分入A61F 2/24。
  (2)技术主题涉及某物的特殊用途或应用。
  【例如】
  香烟过滤嘴,按应用分类,分入A24D 3/00。

  (3)技术主题涉及将某物加入到一个更大的系统中。
  【例如】
  把板簧安装到车轮的悬架中,按应用分类,分入B60G 11/02。

  4.2.3 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若技术主题既涉及某物的本质属性或功能,又涉及该物的特殊用途或应用、或其在某较大系统中的专门应用,则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如果不能适用上述4.2.1和4.2.2中指出的情况,则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例1】
  涂料组合物,既涉及组合物的成分,又涉及专门的应用,则既按功能分类,分入C09D 101/00 至 C09D 201/00的适当分类位置,又按应用分类,分入C09D 5/00。
  【例2】
  布置在汽车悬架中的板簧,如果板簧本身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则应按功能分类,分入F16F 1/18;如果这种板簧在汽车悬架中的布置方式也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则还应按应用分类,分入B60G 11/02。

  4.2.4 特殊情况
  (1)应当按功能分类的技术主题,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功能分类位置,则按适当的应用分类。
  【例如】
  线缆覆盖层的剥离器。
  分类表中不存在覆盖层的剥离器的功能分类位置,经判断其主要应用于电缆外皮的剥离。按应用分类,分入H02G 1/12。
  (2)应当按应用分类的技术主题,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应用分类位置,则按适当的功能分类。
  【例如】
  电冰箱过负荷、过电压及延时启动保护装置。
  分类表中不存在电冰箱专用的紧急保护电路装置的应用分类位置,经判断其为紧急保护电路装置。按功能分类,分入H02H小类。
  (3)当技术主题应当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时,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功能分类位置,则只按应用分类;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应用分类位置,则只按功能分类。
  【例如】
  适用于畜拉车照明用的发电机,该发电机装有可调速比齿轮箱,并可方便地和车轮配合。
  分类表中不存在畜拉车照明用的发电机的应用分类位置,则只按功能分类,分入H02K 7/116。

  4.3 多重分类
  分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索,根据技术主题的内容,可以赋予多个分类号。
  当专利申请涉及不同类型的技术主题,并且这些技术主题构成发明信息时,则应当根据所涉及的技术主题进行多重分类。例如:技术主题涉及产品及产品的制造方法,如果分类表中产品和方法的分类位置都存在,则对产品和方法分别进行分类。
  当技术主题涉及功能分类和应用分类二者时,则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对检索有用的附加信息,也尽可能采用多重分类或与引得码组合的分类。

  4.3.1 技术主题的多方面分类
  技术主题的多方面分类代表一种特殊类型的多重分类,是指以一个技术主题的多个方面为特征进行的分类,例如:以其固有的结构和其特殊的应用或功能为特征的技术主题,若只依据一个方面对这类技术主题进行分类,会导致检索信息的不完全。
  在分类表中由附注指明采用“多方面分类”的分类位置。
  【例如】
  G11B 7/24 按所选用的材料或按结构或按形式区分的记录载体
  G11B 7/241 以材料的选择为特征
  G11B 7/252 不同于记录层的层
  附注
  在小组G11B 7/252中,使用多方面分类,所以如果技术主题的特征在于其不止包含一个小组的方面,该技术主题应分类在这些小组的每一个中。
  G11B 7/253 底层
  G11B 7/254 保护性外涂层
  当技术主题涉及不同于记录层的底层和保护性外涂层时,要对底层和保护性外涂层分别进行分类,分入G11B 7/253和G11B 7/254。

  4.3.2 二级分类表
  二级分类表用于对已经分类在其他分类位置上的技术主题进行强制补充分类。二级分类表,例如:A01P和A61P。
  二级分类表中的分类号不能作为第一位置分类号。

  4.3.3 混合系统与引得码
  混合系统由分类表的分类号和与其联合使用的引得码组成。
  引得码只能与分类号联合使用,具有与分类号相同的格式,但通常使用一种独特的编号体系。
  在分类表中由附注指明可以采用引得码的分类位置。相应地,在每个引得表前面的附注、类名或导引标题中指明了这些引得码与哪些分类号联合使用。

  4.4 技术主题的特殊分类
  (1)技术主题可以有不同的类别。如果在分类表中没有某类别技术主题的分类位置,则使用最适当的其他类别的技术主题进行分类。
  (2)若在分类表中找不到充分包括某技术主题的分类位置,则将该技术主题分入以类号99/00表示的专门的剩余大组。
  【例如】
  A部中
  A99Z 99/00 为本部其他类目不包括的技术主题;
  F02M小类中2M 99/00 为不包括在本小类的其他组中的技术主题。

  5.分类位置的规则简述
  在分类表的某些地方用参见、附注指明了如何使用优先规则(最先位置规则、最后位置规则)和特殊规则。要特别注意这些分类位置规则的使用。
  附注只适用于相关的位置及其细分位置,并且在与一般规定相抵触的时候,附注优先于一般规定。

  6.分类的步骤
 
 按照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的顺序逐级进行分类,直到找到最低等级的合适的组。

  7.对不同公布级专利申请的分类

  7.1 对未检索专利申请的分类
  对所有可能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所有构成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的可能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组成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中所有可能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任何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一起作为发明信息进行分类。
  如果对检索有用,则尽可能对要求专利保护的和未要求专利保护的任何附加信息进行分类或引得。

  7.2 对已检索和审查后专利申请的分类
  对所有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所有构成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的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组成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中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一起作为发明信息进行分类。
  如果对检索有用,则尽可能对要求专利保护的和未要求专利保护的任何附加信息进行分类或引得。

  8.特定技术主题的分类方法

  8.1 化 合 物
  当技术主题涉及一种化合物本身时,例如:有机、无机或高分子化合物,应将该化合物分在C部。当技术主题还涉及化合物的某一特定应用时,如果该应用构成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还应将其分类在该应用的分类位置上。但是,当化合物是已知的,并且技术主题仅涉及这种化合物的应用时,则只分类在该应用的分类位置上。

  8.2 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
  当技术主题涉及一种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本身时,应当根据其化学成分分类到适当的分类位置上。例如:将玻璃分类入C03C ,将水泥、陶瓷分类入C04B,将高分子化合物的组合物分类入C08L,将合金分类入C22C。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这样的分类位置,则根据其用途或应用来分类。如果用途或应用也构成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则根据其化学成分及其用途或应用两者进行分类。但是,当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是已知的,并且技术主题仅涉及其用途或应用时,则只分类在用途或应用的分类位置上。

  8.3 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
  当技术主题涉及一种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方法时,将其分类在该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方法的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这样的分类位置,则分类在该化合物的分类位置上。当从这种制备方法得到的化合物也是新颖的时候,还应对该化合物进行分类。当技术主题涉及多种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的一般方法时,将其分类在所采用的方法的分类位置上。

  8.4 设备或方法
  当技术主题涉及一种设备时,将其分类在该设备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这样的分类位置,则将其分类在由该设备所执行的方法的分类位置上。当技术主题涉及产品的制造或处理方法时,将其分类在所采用的方法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这样的分类位置,则分类在执行该方法的设备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执行该方法的设备的分类位置,则分类在该产品的分类位置上。

  8.5 制造的物品
  当技术主题涉及一种物品时,将其分类在该物品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该物品本身的分类位置,则根据该物品所执行的功能,将其分类在适当的功能分类位置上。如果没有适当的功能分类位置,则根据其应用领域进行分类。

  8.6 多步骤方法、成套设备
  当技术主题涉及一种多步骤方法或成套设备,且该方法或成套设备分别由多个处理步骤或多个机器的组合体构成时,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即分类在用于这种组合体的分类位置上,例如:小类B09B。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这样的分类位置,则将其分类在由这种方法或成套设备所制得的产品的分类位置上。当技术主题涉及这种组合体的一个单元时,例如该方法的一个单独步骤或该套设备中的单个机器,则应当对该单元进行分类。

  8.7 零件、结构部件
  当技术主题涉及用于产品或设备的结构或功能的零件或部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分类:
  对只适用于或专门适用于某种产品或设备的零件或部件,将其分类在该产品或设备的零件或部件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该零件或部件的分类位置,则将其分类在该产品或设备的分类位置上。
  对可应用于多种不同的产品或设备的零件或部件,将其分类在更一般性的零件或部件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更一般性的分类位置,则将其分类在明确应用该零件或部件的所有产品或设备的分类位置上。

  8.8 化学通式
  化学通式是用来表示一类或几类化合物的,其中至少一个基团是可变化的,例如:“马库什”型化合物。当在通式的范围内,有大量的化合物可以独立地分类在其相应的分类位置上时,只对那些对检索最有用的化合物进行分类。如果这些化合物是使用一个化学通式说明的,则遵循以下的分类程序:
  步骤1:
  对所有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完全确定”的化合物进行分类。被认为是“完全确定”的化合物是指:
  (i) 有确定的化学名称或化学结构式,或能够从其制备所用的指定反应物推导出来的唯一反应产物;
  (ii)该化合物的特征在于其物理性质,例如:熔点,或者给出了一个具体描述其制备过程的实施例。

  不能认为仅由经验式代表的化合物是“完全确定”的化合物。
  步骤2:
  如果没有披露“完全确定”的化合物,将通式分在包括所有的可能实施方案的最确定的组中,或分在包括大部分的可能实施方案的最确定的组中。应当将化学通式的分类限制在一个组中或尽可能少的组中。
  步骤3:
  除了按照上述的步骤1、2分类以外,当化学通式范围内的其他化合物是重要的时候,也可以对其进行分类。
  当将所有“完全确定”的化合物分类到其最确定的分类位置会导致大量(例如:超过20个)的分类号时,分类人员可以减少分类号的数量。但是只在下述情况下才可以减少分类号的数量:若“完全确定”的化合物的分类会导致在较高等级的单一组的下面派生出大量的小组,可以将这些化合物只分类到较高等级的组中。否则,将这些化合物分类到所有的更明确的组中。

  8.9 组 合 库
  当技术主题以“库”的形式表示由很多化合物、生物实体或其他物质组成的集合时,将库作为一个整体分类到小类C40B的一个合适的组内,同时将“库”中“完全确定”的单个成员分类到最明确的分类位置中。例如:将核苷酸的化合物库作为一个整体分类到小类C40B的一个合适的组内,同时将“完全确定”的核苷酸分到C部的适当分类位置。

第二部分 实 质 审 查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1.引 言
 
 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利于其推广应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此,专利法实施细则二条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作出了规定。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法还对专利保护的范围作了某些限制性规定。一方面,专利法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专利法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此列。

  3.根据专利法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五条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较广泛,常因时期、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有时由于新法律的颁布实施或原有法律的修改、废止,会增设或解除某些限制,因此审查员在依据专利法五条进行审查时,要特别注意。

  3.1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发明创造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九条规定,专利法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3.2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3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如】
  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3.4 部分违反专利法五条的申请
  一件专利申请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而其他部分是合法的,则该专利申请称为部分违反专利法五条的申请。对于这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在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删除违反专利法五条的部分。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删除违法的部分,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一项“投币式弹子游戏机”的发明创造。游戏者如果达到一定的分数,机器则抛出一定数量的钱币。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将抛出钱币的部分删除或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成为一个单纯的投币式游戏机。否则,它即使是一项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 依据专利法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专利法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五种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1 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关于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2.1节的规定)。
  应当注意,发明和发现虽有本质不同,但两者关系密切。通常,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进而发明又促进了发现。发明与发现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上表现最为突出,当发现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殊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

  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
  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速算法或口诀;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心理测验方法;
  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乐谱、食谱、棋谱;
  锻炼身体的方法;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
  计算机程序本身。
  (2) 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4.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3.1 诊断方法
  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过程。

  4.3.1.1 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 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2) 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如果一项发明从表述形式上看是以离体样品为对象的,但该发明是以获得同一主体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则该发明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请求专利保护的方法中包括了诊断步骤或者虽未包括诊断步骤但包括检测步骤,而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医学知识和该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只要知晓所说的诊断或检测信息,就能够直接获得疾病的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则该方法满足上述条件(2)。
  以下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例子:
  血压测量法、诊脉法、足诊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同位素示踪影像诊断法、红外光无损诊断法、患病风险度评估方法、疾病治疗效果预测方法、基因筛查诊断法。

  4.3.1.2 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以下几类方法是不属于诊断方法的例子:
  (1) 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方法;
  (2) 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形体参数、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的方法;
  (3) 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法。
  对上述(2)和(3)项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当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医学知识和该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从所获得的信息本身不能够直接得出疾病的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时,这些信息才能被认为是中间结果。

  4.3.2 治疗方法
  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治疗方法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预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视为治疗方法。
  对于既可能包含治疗目的,又可能包含非治疗目的的方法,应当明确说明该方法用于非治疗目的,否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3.2.1 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以下几类方法是属于或者应当视为治疗方法的例子,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 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
  (2) 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浴和护理方法。
  (3) 以治疗为目的利用电、磁、声、光、热等种类的辐射刺激或照射人体或者动物体的方法。
  (4) 以治疗为目的采用涂覆、冷冻、透热等方式的治疗方法。
  (5) 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
  (6) 为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方法和/或药物治疗方法采用的辅助方法,例如返回同一主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的处理方法、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监控方法、药物内服方法、药物注射方法、药物外敷方法等。
  (7) 以治疗为目的的受孕、避孕、增加精子数量、体外受精、胚胎转移等方法。
  (8) 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肢体拉伸、减肥、增高方法。
  (9) 处置人体或动物体伤口的方法,例如伤口消毒方法、包扎方法。
  (10) 以治疗为目的的其他方法,例如人工呼吸方法、输氧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使用药物治疗疾病的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药物本身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有关物质的医药用途的专利申请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2.2节和第4.5.2节的规定。

  4.3.2.2 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以下几类方法是不属于治疗方法的例子,不得依据专利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1) 制造假肢或者假体的方法,以及为制造该假肢或者假体而实施的测量方法。例如一种制造假牙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在病人口腔中制作牙齿模具,而在体外制造假牙。虽然其最终目的是治疗,但是该方法本身的目的是制造出合适的假牙。
  (2) 通过非外科手术方式处置动物体以改变其生长特性的畜牧业生产方法。例如,通过对活羊施加一定的电磁刺激促进其增长、提高羊肉质量或增加羊毛产量的方法。
  (3) 动物屠宰方法。
  (4) 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采取的处置方法。例如解剖、整理遗容、尸体防腐、制作标本的方法。
  (5) 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肤、毛发、指甲、牙齿外部可为人们所视的部位局部实施的、非治疗目的的身体除臭、保护、装饰或者修饰方法。
  (6) 为使处于非病态的人或者动物感觉舒适、愉快或者在诸如潜水、防毒等特殊情况下输送氧气、负氧离子、水分的方法。
  (7) 杀灭人体或者动物体外部(皮肤或毛发上,但不包括伤口和感染部位)的细菌、病毒、虱子、跳蚤的方法。

  4.3.2.3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这种外科手术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只要该方法不违反专利法五条,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外科手术方法分为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治疗方法,根据专利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授予其专利权。
  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五章第3.2.4节的规定4.4动物和植物品种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根据专利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所称的动物不包括人,所述动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摄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来维系其生命的生物。专利法所称的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
  据专利法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但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的技术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例如,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等属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所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关于微生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的有关规定。

  4.5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5.1 原子核变换方法
  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例如: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封闭阱法以及实现核裂变的各种方法等,这些变换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如电子行波加速法、电子驻波加速法、电子对撞法、电子环形加速法等),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而属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5.2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 明 书
 
 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十八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2.1.1 清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 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 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1.2 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1) 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2) 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对于克服了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2.1.3 能够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审查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1)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2.2 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说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序列表。该序列表应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并按照专利局的要求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以下就上述方式和顺序逐项详细说明。

  2.2.1 名 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要,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 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2) 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 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4)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2.2 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背景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2.2.3 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3) 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但是这样的引证方式是否达到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参见本章第2.2.6节。

  2.2.4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本部分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以下内容:
  (1)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
  (i)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ii)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描述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但是同时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说明书中列出的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都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2) 技术方案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些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
  然后,可以通过对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3) 有益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于用这种方式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
  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
  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2.2.5 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
  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例如,一件发明名称为“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其说明书包括四幅附图,这些附图的图面说明如下:
  图1是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图1所示节能装置的侧视图;
  图3是图2中的A向视图;
  图4是沿图1中B-B线的剖视图。

  2.2.6 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2.2.7 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即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明确,无含糊不清或者前后矛盾之处,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中文译文加以注释或者使用中文给予说明。
  例如,在下述情况下可以使用非中文表述形式:
  (1) 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名词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表述,例如用“EPROM”表示可擦除可编程只读存储器,用“CPU”表示中央处理器;但在同一语句中连续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可能造成该语句难以理解的,则不允许。
  (2) 计量单位、数学符号、数学公式、各种编程语言、计算机程序、特定意义的表示符号(例如中国国家标准缩写GB)等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
  此外,所引用的外国专利文献、专利申请、非专利文献的出处和名称应当使用原文,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说明书中的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必要时可以在括号内同时标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无法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2.3 说明书附图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因此,说明书附图应该清楚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

  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在用于表示同一实施方式的各幅图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组成部分。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附图中除了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的注释;但对于流程图、框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
  关于附图的绘制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3节的规定。

  2.4 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摘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术方案为主;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2)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提供或者由审查员指定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该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
  (3)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4)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并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此外,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

  本章以上各节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的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应当注意,在实质审查中,当说明书因公开不充分而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若仅仅存在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十八条要求的缺陷,则不属于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五十三条规定予以驳回的情形。如果说明书中存在的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实现,那么该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十八条所述的缺陷,审查员不应当据此驳回该申请。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中不包括说明书摘要不满足要求的情形。

  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3.1 权利要求

  3.1.1 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例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例如, “用于……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等。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3.2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这些情况,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个“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实施方式,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再如,对于“控制冷冻时间和冷冻程度来处理植物种子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适用于处理一种植物种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处理方法,而且园艺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处理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也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除非说明书中还指出了这种植物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的一般关系,或者记载了足够多的实施例,使园艺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植物种子,才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当说明书中给出的信息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时,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信息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应当要求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例如,对于“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来改变其性质的方法”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涉及热塑性树脂的实施例,而且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该方法也适用于热固性树脂,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把权利要求限制在热塑性树脂的范围内。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则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另外,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3.2.2 清楚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使用参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
  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但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 “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语时,审查员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判断使用该用语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允许。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砖模”。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 “含有10%~60%(重量)的A”。

  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参见本章第3.1.2和3.3.2节)。
  3.2.3 简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3.3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权利要求书有一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 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30℃”、“>5”等。通常,“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解为包括本数。
  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 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1-C4烷基”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带传动”概括平皮带、三角皮带和齿形皮带传动等。
  (2) 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的一种物质”等。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或者”并列在下位概念之后。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含义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类似物(设备、方法、物质)”这一描述中,“类似物”这一概念含义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与具体的物或者方法(A、B、C、D)并列。

  3.3.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简要。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份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1) 开拓性发明;
  (2) 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
  (3) 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4) 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3.3.2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求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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