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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精神要求,立足扩大内需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商务部决定继续深化外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审批管理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的审批许可,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二、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书面同意。

  三、参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规定,现有外商投资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因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增资的、现有外商投资摩托车生产企业扩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能力增资的、现有外商投资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扩大零部件生产能力而增资的、外商投资新设摩托车生产企业或新设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前,地方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应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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