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筹建通知书
3.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1
一、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按照
《新规定》第
六条要求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时,可以将其管理的不同种类船舶艘数合并计算;若不同种类船舶所对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最低数量要求不一致的,应按其中的高标准配备;且合并计算后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同时满足所合并计算的全部船舶种类的从业资历要求。
二、对既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又从事国内船舶管理的经营者,可按其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艘数、代管船舶艘数,分别根据《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新规定》的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也可将其上述两类船舶艘数合并计算后,按
《新规定》的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三、《新规定》第
十条所称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是指
《新规定》第
五条要求应当具备的条件,但第(四)项除外。
企业申请筹建,应按
《新规定》第
七条的要求(第(六)项除外)提交相应的材料。
四、《新规定》中其他条文、术语的解释按部《关于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的附件1执行。
附件2
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筹建通知书
证书编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特出具本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