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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

  为保障《新规定》建立的经营者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与其管理船舶相挂钩制度的落实,必须加强对经营者配备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及其管理船舶情况的监管。自2009年7月1日起,经营者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与其管理的船舶数量比例不符合《新规定》要求的,不得增加新的管理船舶。但对2009年7月1日前已由其管理的船舶可继续管理至原船舶管理合同到期为止。
  (二)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形成监管合力。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区、市)区域内国内船舶管理业监管工作的指导,并可参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营资质预警制度和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制度。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管理机构(或审核发证机构,下同)应进一步密切联系沟通机制,建立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的管理台帐,详细记载各经营者的专职管理人员及管理船舶变化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经营者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按照《新规定》允许代管的船舶艘数及时通报给还是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经营者代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核发情况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队经营者超出《新规定》规定的代管艘数限制的新增代管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不予为其办理安全管理证书。对未按《新规定》标准配备足够数量专职管理人员的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新规定》的要求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责令其通过增加专职管理人员或减少管理船舶达到《新规定》的要求(2009年7月1日前已由其管理的船舶可继续管理至原船舶管理合同到期为止,不给予处罚)。
  经营者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2009年年度核查,填报《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动态报备,确保经营者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到位。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情况汇总表》报送部水运司(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要以电子光盘或电子邮件报送,E-mail:sysgnc@mot.gov.cn)。其中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市应将经营长江、珠江水系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的情况,同时抄送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各地在贯彻实施《新规定》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新规定》部分条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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