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
(交水发[200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行为,提高船舶管理经营者的管理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船舶管理业健康发展,我部于2009年1月5日公布了《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并重新发布了经修正的《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以下简称
《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
《新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
《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新规定》提高了对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建立了经营者应配备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与其管理船舶相挂钩的制度,并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国内船舶管理公司行政审批程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运管理机构,下同)、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内船舶管理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全面、准确把握
《新规定》及本通知的主要内容。经营者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本地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宣讲
《新规定》,让其熟悉并自觉执行
《新规定》的各项要求。
为便于相关管理部门和广大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
《新规定》,部已将《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及
《新规定》在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和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等媒体登载,并对如何适用
《新规定》作出了解释(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