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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9〕2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再保险监管,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行业风险防范机制,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切实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我会决定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请你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季度后一周内,将上一季度有关情况按附件1、2要求分别以文本、电子版(Excel格式)上报我会。

  联 系 人:邵绛霞

  电 话:010-66286216

  传 真:010-66288096

  邮 箱:reinsurance@circ.gov.cn

  附件:1、产险公司再保险合约信息;
  2、产险公司再保险临分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五日

  附件:1
  产险公司再保险合约(treaty)信息

序号再保合约名称首席或最大份额再保接受人情况其余再保接受人情况
再保接受人名称再保接受人评级资本金资本公积接受人偿付能力是否符合公司注册地监管当局规定接受人是否在合约起期前2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再保接受人名称再保接受人评级资本金资本公积接受人偿付能力是否符合公司注册地监管当局规定接受人是否在合约起期前2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涉及地震风险的再保接受人评级单列地震风险再保接受人评级不涉及地震风险的再保接受人评级单列地震风险再保接受人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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