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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发改西部[2009]251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灾后恢复重建正在稳步推进。目前,在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中,出现了一些建设标准不一、超标准建设的现象。为保证灾后恢复重建有序开展,防止因实际建设标准过高,差异过大而产生新的矛盾,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高度重视当前灾后恢复重建存在的问题,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的指导思想。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对恢复重建负总责的要求,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市(州)、县(区)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做好与对口支援省(市)和社会捐助方的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国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任务。
  二、引导资金投向。充分利用并合理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的积极性,把握好加大投入与厉行节约的关系,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的原则,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把资金主要用在保障建设项目安全和恢复完善功能上,建设节约型校园、院区,不追求不切实际的商标准和形象效果,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用好有限的各类资金,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顺利推进。
  三、强化项目管理。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程序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省有关部门要对不同地区、不同资金来源之间的项目建设标准进行综合平衡,尽快建立规划实施项目库,对恢复重建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及时掌握进展和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标准。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要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中医院建设标准》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学校、医院的建筑装修提出设计指导和具体要求,既不能降低建设标准,又要防止盲目超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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