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帐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