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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补贴产品如有调整,财政部、商务部将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归垫。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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