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10月24日 财建[2008]709号)


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