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部分企业停产倒闭,拖欠职工工资甚至欠薪逃匿问题突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预防产生工资拖欠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主体责任,推进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职工工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合理调整。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关键在于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为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提供有利条件。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及时消除拖欠工资隐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意了解掌握当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限期整改,妥善解决。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对涉及拖欠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要加大对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发生过拖欠的建筑施工企业等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银行要积极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基层工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