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复核泄洪能力。汛期前必须对尾矿库的泄洪能力进行复核,确保正常生产库水位与沉积滩滩顶高差、沉积滩干滩坡比、干滩长度满足设计要求,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汛期前必须把库内水位降到最低。
(9)检查维护设施。汛期前应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等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系统畅通。检查人员要记录、签字,检查维修情况要存档。要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飘浮物。
(10)加强泄后检查。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引发漫坝事故。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要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监测有效。
(11)完善监测设施。四等以上尾矿坝必须设置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设施,五等尾矿坝,也要创造条件设置相应观测设施,监测设施不到位的,要加大人员监测的力度。
(12)加强日常监测。做好尾矿坝位移、裂缝、渗漏以及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滑坡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要有完整的监测记录。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13)做好信息反馈。应做好监测数据记录,确保监测数据连续可靠,并认真进行数据分析,发现重大问题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
5.管理到位。
(14)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5)健全规章制度。尾矿库企业必须健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建立健全汛期领导值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交接班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16)严格教育培训。尾矿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新进企业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17)加强安全检查。必须加强尾矿坝和库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尾矿坝安全检查的内容是:坝的外坡坡比;坝体有无裂缝,有无滑坡迹象;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坝体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等坝面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应包括:周边山体有无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情况;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建筑、尾矿回采、取水、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内从事爆破、采石、建筑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18)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与有关政府、下游村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每年在汛期前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同时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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