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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

  (三)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

  1.建设规范。

  (1)立项审批合法。尾矿库建设项目应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经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预评价,方可组织设计,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2)设计施工合规。尾矿库建设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尾矿库工程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尾矿库工程施工必须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并长期保存;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3)安全许可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涉及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整改措施到位。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在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应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认真分析尾矿库现状,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补做的工程设计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继续投入生产运行。

  2.筑放合理。

  (5)确保筑坝质量。应确保筑坝材料、筑坝方式、子坝高度、内外边坡角、错台宽度等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筑坝进度应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对筑坝质量及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内外坡比、库内水位等进行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6)坚持均匀放矿。采用上游式筑坝法的尾矿库,应于坝前均匀放矿,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集中放矿、独管放矿;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库内水边线与滩顶应保持基本平行,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尾矿排放应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并做好记录,不得超强度排放。严禁尾矿库超高使用,严禁超能力排尾。

  3.排洪可靠。

  (7)完善排洪系统。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排洪设施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库内应设有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排洪设施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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