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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

  (21)严格敲帮问顶。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制定有效的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每班作业前,必须由班长和安全员共同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边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处理浮石时,必须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不得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22)加强空区管理。要摸清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禁止人员进入老窿及采空区采矿。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要按照设计要求,及时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处理,严禁出现大面积未处理的采空区;严禁擅自回采保安矿柱。地表塌陷区要设明显标志并栅栏阻隔人员进入,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必须封闭,人员不得进入塌陷区。

  (23)定期地压监测。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加强地压监测工作,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7.安全管理规范。

  (24)设置安全机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5)健全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建立严格明确的领导下井带班、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办公会议、交班前警示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26)保存基础资料。地下矿山企业应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其中井上井下对照图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应保存重要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

  (27)强化教育培训。企业要坚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新进地下矿山企业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28)严格入井考勤。要建立出入井考勤登记制度,掌握井下作业人员数量和位置分布。有条件的企业应安装井下人员实时定位系统。

  (29)加强放炮管理。爆破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面的情况,确认作业通道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风、现场其他人员已经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确认空气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地点。作业前,要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作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

  (30)严防“三超”生产。要严格按照设计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采掘;要不断提高机械化生产水平,结合实际确定岗位人员数量,有效控制下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要贯彻以人为本要求,落实《劳动法》,严禁擅自延长劳动时间和提高工人的劳动强度。

  (31)落实日常检查。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要记录在案。

  (32)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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