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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


  (14)及时密闭警示。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和独头巷道,必须设栅栏和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5.水火防范到位。

  (15)防止地表水灾。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要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标准修筑防洪堤,在井口必须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报废井口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严防向塌陷区漏水。每年汛期前必须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要编制防水计划,明确责任,加大投入,狠抓落实。需要维修或改建的防水工程,必须在汛期前完成;汛期要设专人检查巡视矿区防洪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16)防范井下水害。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要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工作水泵要确保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必须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由地面到井下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必须铺设两条来自不同母线段的独立线路。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必须留设防水矿(岩)柱。防水矿(岩)柱尺寸由设计确定,在设计规定保留期内不得开采或破坏。在井下主要泵房、中央变电所等特殊地点要设置防水门。

  (17)坚持超前探水。掘进前,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摸清矿井涌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大气降水的水力联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要加强超前探水,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遇到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等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前,应检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准备水沟,在工作地点安装电话;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等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凿岩,撤人升井并派人监视水情。

  (18)遇险及时撤离。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可能受透水威胁的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19)防范井下火灾。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用木材支护的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要设消防水管。井下各种油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井下不得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和采暖;井下输电线路通过易燃材料的部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

  6.顶板边帮稳固。

  (20)及时支护加固。在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围岩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围岩不稳固的矿山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主要硐室等必须采取永久性支护措施。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应定期进行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由负责人签字。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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