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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一〔200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促进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下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作为重要基础产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经过几年的安全整治,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但许多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不正规,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较差、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较弱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

  尽管经过各方面的努力,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从2004年起呈持续下降趋势,但是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大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在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方面取得新进展,在“治散”、“治乱”、“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技术、管理、监督方面取得新成效,大力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基础工作,大力改善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提高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

  1.设计建设合法。

  (1)依法立项审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严格项目审查。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3)严格安全许可。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并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必须依法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合格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2.安全出口通畅。

  (4)确保两个出口。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熟悉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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