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校出版社转制工作有关规程的通知


  2.财务审计。按财政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由主办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转制前潜亏挂账、财产清查过程中新发现的资产盘亏(减盘盈)、毁损、报废、坏账等资产损失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转制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3.资产评估。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主办单位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其净资产数额,作为出版社转制的依据。对高校出版社资产评估,必须一次完成,不得将整体资产分拆评估。

  4.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批复。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由主管单位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公示的有关材料,按有关程序进行核准批复。

  5.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清产核资结果批复后,按照国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取得企业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四、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

  高校出版社转制中涉及的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的调整方案。方案应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1.制订人员安置方案实施细则。根据《劳动法》和企事业单位转制调整劳动关系操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由高校出版社制定《人员安置实施细则》,并需在职工中公示,学校审定。

  2.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出版社转制后,继续留用人员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工资制度。

  五、资产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高校是其出版社的主办方。出版社的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监督。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是出版社的出资人;明确不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学校是出资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