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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四、各地应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承受能力,坚持低标准起步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对于困难市县,补助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负担,不能增加困难市县的财政负担。对于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安排的补助资金,各有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和平衡。

  五、参保城镇居民的家庭缴费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行方便参保居民缴费的办法。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由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办理,不开设新的收入账户。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拨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核算从收入户转来的资金、税务机关征收的参保居民家庭缴费和用人单位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转来的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财政部门审核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申请,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核拨资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接收、支出款项时要通过缴拨凭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进行对账。

  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资金或向个人支付报销费用,统一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办理,不开设新的支出户。

  账户计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财政部门对所有参保城镇居民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到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有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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