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调查巡视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其主要影响因素情况;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预期;
(三)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产销量、库存情况;
(四)市场出现的价格突发性上涨和集中购买、抢购、商品脱销断档等现象;
(五)网络和媒体等渠道反映的价格波动及舆情信息;
(六)其它需要进行调查巡视的内容。
第七条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应以现场调查为主,辅之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专家调查等方式。具体调查方式,由价格监测机构根据调查任务情况确定。
第八条 价格监测机构及调查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调查职责,切实完成日常巡视调查、专题调查及舆情、预期调查等工作。
(一)日常巡视调查为例行调查,主要由城市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巡视调查的区域和商品品种要有一定的覆盖性和代表性。正常情况下,调查巡视人员至少每周应对本市区市场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巡视调查;当出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规定的价格监测工作应进入预警和应急监测状态时,调查巡视人员应对本市区市场每日进行一次巡视调查。
(二)专题调查包括围绕不同时期的价格热点、焦点问题开展的调查;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异常情况下,有针对性地进行的应急性调查;以及当地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调查任务等。专题调查工作,由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在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
(三)舆情、预期调查由各级价格监测机构组织进行。舆情调查重点针对网络、媒体等渠道反映的价格波动情况及社会舆论倾向进行调查核实;预期调查主要以问卷形式和确定重点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情况。
(一)定期调查巡视报告
每月报告反映当月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
每周和每日报告,按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反映商品价格、供求、市场舆情等信息,并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苗头和发展趋势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