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发改价格〔2008〕3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掌握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有效实施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我委制定了《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监测预测工作,有效实施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政府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市场巡视和重点调查,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并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需要,在价格监测机构内设立专门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一定数量人员承担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第五条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主要承担日常市场巡视调查和重要价格问题专项调查任务,要与常规价格监测和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密切配合,协调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