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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


  第二十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其业务承接事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一)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

  (三)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更新或者撤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符合性、安全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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