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检测合格证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检测合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二)电信设备经过7烈度以上抗震性能检测合格。
第八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检测合格证,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原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的法人的,应当提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以提供其境内分支机构或者代理人的有效执照复印件)。
(三)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四)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当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复印件。
(五)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检测合格证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
第三章 检测合格证和检测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上粘贴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标志。
未获得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届满的电信设备上不得粘贴检测合格标志。
第十二条 检测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