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83年6月7日发布的《邮电部关于
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1983]邮电字458号)、1987年5月21日发布的《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1987] 邮部字225号)、1992年10月16日发布的《
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发布的《
市内电话业务规程》、1996年6月12日发布的《
电信应急通信保障暂行规定》(邮部[1996]634号)、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
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邮部[1996]981号)、1997年9月10日发布的《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部[1997]733号)、1997年10月13日发布的《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09年4月10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