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营业绩良好,在申请的前二年无亏损。
(八)管理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证产品生产和安全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应设施。
(九)产权明晰,资信良好,无违法记录。
第九条 申请企业按照所申请的产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应当是中文,并附电子文档):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人员的情况。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五)设计、生产、检验等用软件、设备、仪器的清单与证明。
(六)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以及生产能力和试点应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八)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申请生产或制作税控IC卡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IC卡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卡操作系统、税控功能和安全等技术指标的检验报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九)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最近三年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一)产品销售、技术维修服务网点说明与清单。
(十二)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软件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者其它证书复印件。
(十三)企业近三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
(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