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公开推介的原则。主导品种确定后,省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向社会发布,并将推介品种随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严禁省级以下农业部门进行品种推介活动。
(四)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使用推介的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四、实施规模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在全国31个省(区、市)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大豆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4个省(区)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
(二)补贴对象: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2009年良种补贴的执行标准为早稻10元/亩;中晚稻、棉花15元/亩;小麦、玉米、大豆10元/亩。
五、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严格落实种植面积。各地要按照整体覆盖、逐级推进的原则,首先由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由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将本辖区种植面积和品种上报县财政、农业部门。最后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将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和品种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二)科学选择补贴方式。良种补贴资金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售价折扣补贴方式。水稻、玉米良种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直接发放。小麦、大豆、棉花良种补贴可以采取售价折扣补贴的方式补贴农民,也可以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各省(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和作物品种特点从中选择确定补贴方式,并随实施方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三)严格补贴资金发放程序。采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的,实行公开推介良种,落实种植面积,农民自愿购种。乡镇财政所直接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采取售价折扣补贴方式的,省级财政、农业部门组织招标采购良种,中标单位实行统一供种,良种补贴实行售价折扣,购种农民按折扣价付款,供种单位登记销售折扣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严禁省级以下财政或农业部门组织招标。
(四)据实拨付项目资金。各省财政、农业部门在本意见下达后15日内,组织编制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上报备案,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推介品种、补贴方式、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有关内容,并附分县的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表。对于全覆盖的补贴品种,中央财政实行预先拨付、年终据实结算的方式。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申请,预拨良种补贴资金。到年底,再根据当年实际面积进行结算,如果出现结余资金将结转下年使用。中央直属垦区直接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各省(区、市)垦区,由省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也可按农场的隶属关系,由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当地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实行招标采购统一供种方式的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开标后按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根据财政、农业部门逐级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农业部门确认的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单位结算其余30%的补贴资金。各省财政、农业部门年底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认真总结并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